浙江哪里放生金鱼最好,浙江省衢州市天宁寺

时间:2024-02-18 10:58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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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于浙江省衢州市南街,系古代浙西佛教中心。梁天监三年(504年)由高僧卧云禅师创建,已有一千四百余年的悠久历史。该寺原名“吉祥寺”,唐玄宗时改称“开元寺”,宋朝曾更名为“报恩光孝寺”,后赐名为“天宁万寿禅寺”。直至1926年重建后,国民政府浙江省主席林森手书“天宁古禅寺”横额,始得今名。天宁寺历史悠久,珍贵文物、名人留迹甚多,有清康熙皇帝玄烨御书朱熹诗碑、道光二十二年衢州知府汤俊的楹联等。原有殿堂房屋19座,占地914亩,建筑面积3平方米,现仅存千佛阁和方丈室。

2、天宁寺位于衢州市区天宁巷,始建于梁天监三年(公元504年),原名吉祥寺,历代高僧辈出。唐末有永明延寿禅师曾驻锡于此,完成禅宗大著《宗镜绿》100卷,禅净兼修,后世尊之为莲宗六祖,圆寂后,谥号“智觉禅师”,因禅师之名故天宁寺在当时亦被称为“永明禅院”。宋朝有一金华圣者住于寺,因有灵异事迹,封号“定光古佛”。他平日来往于街巷之间,衣锦绣,乞铜钱,买猪头充馔,人称“猪头和尚”。大师肉身坐化漆布,虽遭大火,而其体巍然独存,信众甚广。1923年衢县佛教会成立时,近代高僧弘一法师(1880年—1942年)曾来衢主持其事,赠送玉佛及大藏经,设立读经会,弘扬佛法,且专研四分律,使南山律宗得以复兴,成为律宗第十一代祖师,衢州传教会会址后来即设在天宁寺。

3、天宁寺在明、清两代屡有毁建,并不断拓展其规模。至民国十五年(1926年),寺中殿堂楼阁共计19座,建筑宏伟,气象万千,计有山门、天王殿、大雄宝殿、千佛阁、定光古佛殿、子孙堂、客堂、禅堂、齐堂、方丈室等,园林设施一应齐全。其规模之大,雕塑之精可与灵隐寺比美,与常州天宁寺齐名,实为浙西一大古刹,亦为衢州地区佛教活动中心。天宁寺内文物甚多,相传有三宝:一为独木雕成巨大阿弥陀佛像,重达千斤;二为独块巨型青石板供桌;三为大雄宝殿柱刻明朝大书法家祝枝山手书对联。其他珍贵文物主要有:山门上“闻声彻悟”四个大字,系明末僧如海所立,为文徵明手笔。大雄宝殿清圣祖康熙御书朱熹诗碑,上书“齐木生夏凉,芳蕤散秋馥。未觉岁时寒,扶疏方绕屋。”字为行草,前有“渊鉴齐”长印,末有“康熙宸翰”,“敕几请宴”二方印。定光古佛殿殿柱有清衢州知府汤俊联:“是金刚不坏身炼骨修心顿超浩劫,惟般若种子丐钱衣乡同证如来”。宋龙图阁直学士、铁面御史赵抃\作《光孝禅院真身定光如来赞》:“散娃初来似狂走,盘餐一日一彘首。逆行坐脱世始知,古佛定光化稀有。教言能伏灾风火,大士同慈喧众口。为霖救旱享克诚,响应未尝渝所守。衢人知恩思报恩,广殿深堂宜不朽。”抗日战争以后,天宁寺历遭破坏。佛像全部被捣毁,展堂房屋除保存一座千佛阁和一幢方丈室以外,亦都被拆毁。现存千佛阁大殿是专为装塑高大的千手千眼四面观音立像而设计的三层楼建筑。四面千手观音建于大殿中央,其上半身及头部直上二层楼。走上二楼,四面迥旋都可仔细看到观音像的头部,在采光、远视近瞻等方面颇具匠心。建筑的高大宽敞,光线的若明若暗给来观者以庄严神秘之感。走上三层楼则可以凭高远眺,使人心旷神怡,历代文人墨客登楼赋诗,赞赏者甚多,其建筑结构都是传统的营造式例,梁架构件精雕细琢,在江南各寺院中实为罕见。

4、1951年,天宁寺殿堂僧舍俱被占用,住持僧碧静等迁居城西鹿鸣山寺务农修持。1960年,殿堂房屋陆续拆除改建,千佛阁改作大会堂,方丈室作教师宿舍,1982年市政府发文宣布天宁寺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0年落实宗教政策,市政府将千佛阁划拔市佛教协会使用。从1995年开始,在市佛教协会主持下,各界信徒募款八万多元,重塑观音菩萨宝像及其他佛像。1997年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佛教协会会长赵朴初先生为该寺题写了“天宁禅寺”匾额。

5、天宁寺由衢州市佛教协会直接管理,市佛教协会会长余衍蕃,副会长释文清、释地开,秘书长杨培生。

6、千佛阁为三重檐歇山顶楼阁建筑,共三层楼,通高9米。殿堂正门的飞檐上雕刻着龙、金鳞、金甲,活灵活现,似欲腾空飞去。正门是一色红漆木雕。走进大殿,一座千手千眼四面观音立像高大而威严。全部用镏金泥塑而成,稳稳地坐在八角台上的莲花瓣上。观音菩萨前面有一张画着金花彩画的案桌,案桌上摆满供品。观音菩萨后面还有佛祖释迦牟尼、阿弥陀佛、如意佛。殿堂的中间矗立着16根红漆木柱。庙内每天钟声长鸣,经声琅琅,烟火缭绕,香客不断。

7、浙江省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8、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宗教团体管理,促进宗教团体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9、第二条宗教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公民的桥梁和纽带。

10、宗教团体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二、北京哪里适合放生草龟

1、第三条宗教团体应当修订完善章程,规范各类会议制度,完善民主决策机制。

2、宗教团体代表会议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审议宗教团体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宗教团体章程,选举新一届理事会(委员会)等事宜。

3、理事会(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宗教团体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审议有关人事、机构调整等重大事项,对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的年度工作述职作出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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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会长(主席、主任)会议提交的重大事项。

5、会长(主席、主任)会议根据章程规定召开,研究会长(主席、主任)办公会议提交的有关事项。

6、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办事机构和议事机构;建立健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日常管理等制度;规范用工行为,聘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信息化工作平台,提高信息化服务管理水平。

7、第五条宗教团体应当在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宗教之间合作交流,增进相互理解。联席会议一般由轮值主席主持,会长(主席、主任)或者受会长(主席、主任)委托的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参加,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相互沟通协商有关事宜。

8、第六条宗教团体应当指导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规范管理和政治安全、人员安全、活动安全、公共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网信安全、财务安全、财产安全等平安建设活动。

9、第七条宗教团体应当制定年度宗教教职人员培训计划,开展爱国主义、政策法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及场所管理、教义教规等教育培训。

10、宗教团体应当加强中青年骨干教职人员教育培养,优化教职人员队伍结构。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