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四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安全、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消防、治安管理、出版、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宗教事务部门予以配合。
3、为了进一步规范宗教院校管理,保障宗教院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益,新修订《省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增加了以下几方面规定。
4、一是,明确省宗教团体作为宗教院校办学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
5、二是,明确宗教院校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院校管理,并要求其保障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6、三是,明确宗教院校招生的具体程序。
7、四是,进一步完善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审批程序。
8、我省宗教活动场所遍布城乡,参与群众数量多,影响大。加强管理,规范宗教场所的规划、建设及有关宗教活动是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保证。针对实践中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新修订《省条例》作了针对性规定。
9、一是,加强部门执法配合,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组织配合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到风景名胜区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执行公务。
10、二是,加强规划管理,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对纳入规划的具体程序作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