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巴河县代放生池在哪里

时间:2023-02-04 16:17       来源: 未知

  各个生命阶段的灵性意义

  当我们尊重生命的自然周期,就会发现每个生命阶段都有灵性层面的意义,都能提供助长灵性的智慧与经验。举例来说,灵性意识的主要来源之一是早期的生活:生活在母亲子宫时的美妙合一经验。我们的意识会牢牢抓住这个记忆和合一的可能性,运用到禅修之中。当我们还是婴儿时,体验到初次看见、感受、触摸这个世界的新奇感, 以及身体感官和需求的直接经验。在我们认识和感受的对象中,重新唤醒这种直接的经验,重新捕捉自发而完整的信任,是在日后修行中找到灵性基础的关键。

  许多人最初的灵性经验发生在童年,那是生来就与神圣事物自然联结的经验。童年时期的嬉戏、欢乐与好奇,都是重要的基础,借此在修行中愉快地重新找回这种精神。如果我们与父母的关系是尊重和关爱的,这份关系就会成为其他关系中尊重和信赖的基础。如果我们在子宫里、婴儿期或童年期拥有不好的经验,就需要大量的疗愈来恢复应有的幸福感。但这些痛苦的经验也可能刺激我们渴望真正的幸福,而每个人的童年都必然有某些时刻蕴涵了觉醒的种子。

  青春期的独立和叛逆提供了修行所需的另一种特质:坚持自己找到真理,采纳自己的经验而非他人的指导。当我们进入青年期,开始承担各种责任时,就会发展对他人的关怀。这种成熟能带来人与人之间相互交融的感觉,满足互相尊重和社会正义的需求,这是使我们觉醒而走上宇宙慈悲道路的基础。

  成人生活自然会带来灵性的任务与启发,我们对家庭、社群、世界会愈来愈关心和负责,我们会需要愿景,强烈渴望实现自己独特的人生。当我们成熟时,生活自然会出现沉思的特质,我们可以感觉到内在需要深思的时间、想要得到洞见、渴望与心保持接触。年老时, 由于已见到许多生死的循环,内在就会滋生智慧与超然的态度。

在家居士可否接受寺院的馈赠

  依比丘戒及比丘尼戒而言,若以十方信施所供的常住物品,私自馈赠、取用,不论物件是谁、理由如何,均犯偷盗戒,而且是偷了十方僧物,至少也是现前僧物。所谓十方僧物,是属于十方所有、一切僧众所有的。所谓现前僧物,是属于现在共住一寺的僧众共同所有,比偷盗个人物品的罪过要大得多。所以出家人,不得私取公物自用,当然也不得私取公物施予居士。

  出家人如果为了取得居士的欢心,希望得到居士更多的供养与护持,而以任何物品馈赠,不论是私有或常住公有,凡是馈赠予居士,都犯了‘污他家’罪。所谓污他家,是以染污心,馈赠物品给在家人。

  至于居士在两种情形下,可接受寺院的馈赠。第一、在贫病急难时,接受寺院的布施、救济。救济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物质和金钱的,一是精神和佛法的。既然可接受佛法的救济,当然也可接受物质的救济,在接受救济而度过难关之后,再来供养三宝、救济他人。此在中国佛教史上,也曾经盛行过这样的慈济组织。

  第二、在为寺院工作并且又必须维持家庭的生活者,当以工计酬;若发心义务为寺院工作,又不便自带食物或到寺院自炊,当然可由寺院供给膳宿。中国古大德还特别叮咛:对于在寺院工作的人,要给予较好的饮食,甚至支付较多的工资。通常寺院的生活清苦,恐怕工人由于饮食不惯,而起嗔嫌。至于寺院有多余的物品,既无特定的物件布施,也无法去换取金钱之时,在家居士也当以欢喜心来接受布施,以免造成物品的浪费和抛弃。

  因为中国寺院和印度寺院的生活方式回异:印度寺院没有厨房,不得自炊;中国寺院自古以来,都是储粮自炊,特别是遇到法会时,信众也在寺院中用餐。这种风俗固然与印度的佛教不合,但在大乘佛教的化区,不仅中国、韩国、日本也是如此。参与法会的在家信众,于寺院中饮食,乃是普遍的现象。此乃有其实际上的必要,最初可能是由居士们自己在寺院中合办饮食,后来就由寺院主办,而其经费,依旧是来自在家的信众。为了便利信众起见,这也是佛教大众化、普及化的形式之一;不过倘若寺院是仅仅供人吃饭,而无佛法可闻,也无佛事可做,变相成了大众化的素食餐厅,那就本末倒置了。

圣严法师著《学佛群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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